一、工傷賠償是不是夫妻共同財富
不屬于。
一方因工傷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夫妻一方的財富,亦即個人財富。這是由于一方工傷的補償款,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遭到傷害的一種補償,不能同等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收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富。當然,假如夫妻雙方書面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工傷賠償款屬夫妻共同財富,時就應按夫妻共同財富來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富,歸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資、獎金;
(二)消費、運營的收益;
(三)學問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則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一切的財富。
夫妻對共同一切的財富,有對等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富: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二、夫妻對夫妻共同財富有什么義務
在夫妻共同財富制下,夫妻雙方的權益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夫妻一方不得阻礙另一方對等的享有對共同財富的占有、運用、管理、收益、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財富要共同擔負一些義務,主要包括: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富支付,共同財富缺乏擔負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財富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擔負。家庭生活費用的范圍主要包括:
(1)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費用;
(2)撫育子女的費用;
(3)家庭成員所需求的醫療費用;
(4)夫妻一方或雙方及其子女所需求的教育費、職業培訓費;
(5)其他屬于維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求的費用。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承當是根本準繩。有共同財富的,首先應由共同財富擔負,共同財富缺乏時,各自應個人財富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共同擔負。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當連帶義務。對共同債務的歸還,首先用共同財富清償,在夫妻共同財富缺乏以清償時,則各自以其個人的財富負連帶義務。
因管理共同財富所破費的費用應當以共同財富支付。
取得工傷補償,這是基于遭受了工傷,招致人身遭到了傷害的根底上。從這點上來看,工傷補償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在夫妻并未有商定的狀況下,即便是在結婚之后獲得的工傷補償款,這也不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富,而應該依照受傷一方的個人財富看待處置,那么在的時分就不能對工傷補償作出分割。